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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虞城农村宅基地超标部分要收费了,看看你家要缴多少钱

    信息发布者:张集镇张庄村
    2020-04-05 20:02:56   原创

    虞城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和退出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土地公有制性质,体现宅基地的公平使用,

    逐步解决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宅基地超标准占用、闲置、低效

    利用等问题,推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下的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农村集体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宅基地有偿使用

    (一)收取对象

    1.因历史原因形成“一户一宅”超标准占用部分;

    2.“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赠予房屋或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的宅基地;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分户条件的建房申请人,通过择位竞价方式竟得宅基地的。

    (二)“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

    1.“户”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形式的本村常住户,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户数及人口原则上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进行认定。

    2.农村宅基地申请人,应当指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3.无直系亲属的单身可以单独成一户申请。

    4.对户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农户只有1个子女的,认定为一户。

    (2)农户有2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父母随儿子居住,认定为一户。

    (3)农户有2个以上儿子,父母随其中一个儿子居住认定为一户,其他儿子成年后可认定为一户。

    (4)农户有2个以上女儿,女儿已结婚且男方入赘并承担赡养女方父母义务的,赡养对象与赡养人认定为一户。

    (5)一户村民虽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167m2的,认定为一宅。

    (6)干部、职工的配偶为农民,在配偶的户籍所在村庄建有房屋的,可认定为一户。

    (7)对入驻新型农村社区、单体独户的认定为一宅,多层、高层单元房不认定为一宅。

    (8)农村五保户家庭已享受国家“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优抚政策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本村实际,通过“四议两公开”,制定切合本村的“一户一宅”认定细则,严格执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三)收取范围

    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在《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宅基地使用面积的基础上,予以适度放宽。

    1.对符合“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本着节约集约、保障需求、维护权益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用任选下列一种方式计算有偿使用费收取范围:

    (1)超过标准面积167㎡的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其列入收取有偿使用费范围。

    (2)经民主决议,根据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成果,按全村宅基地平均面积作为起征面积,即:全村宅基地总面积之和/总宗数=起征面积。起征面积不得超过333.33m2(0.5亩)。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收取对象和收取情况进行张榜公地的,按以上阶梯式计费标准收取。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2.“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不愿退出的须交纳整宗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其中涉及“多户一宅”的在其他户都有退出意愿的情况下,不愿退出的须交纳整宗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费。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须交纳整宗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四)收取标准

    1.对“一户一宅”的,有偿使用根据其超出起征面积的多出部分实行阶梯式计费。阶梯式计费标准如下:

    ①超出面积1-100㎡部分按每年5元/㎡计费;

    ②超出面积101-200㎡部分按每年10元/㎡计费;

    ③超出面积201-300㎡部分按每年15元/㎡计费;

    ④超出面积301-400㎡部分按每年20元/㎡计费,每增加100

    ㎡标准提高5元/㎡计费,以此类推。(对大于600㎡以上的宅基地,不鼓励执行有偿使用政策,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强制收回。)

    2.对“一户多宅”,农户可自愿选择一宅,扣除起征面积的部分,按以上阶梯式计费标准核算收取;其余多出的宅基地整宗按以上阶梯式计费标准收取。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赠予以及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和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取得宅基

    4.对“一户多宅”的多出部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鼓励有偿退出。

    5.贫困户、五保户可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减免。

    (五)收取方式

    每年的12月份为集中交纳时间,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根据交纳对象自愿申请,通过民主决议,对在规定时间内主动交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可制定相应的奖惩政策,逾期不交的可每日加收相应的滞纳金。中途申请退出宅基地的,按未使用时限退回有偿使用费。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时开具统一的财政票据。

    (六)收费主体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取,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党员、村组干部、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代表应带

    头交纳;对不按时交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且拒不执行宅基地退出政策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可以纳入征信体系不诚信名单。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分红的,可在分红时扣除其应交纳的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七)使用范围

    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纳入村级账户管理,主要用于村庄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宅基地退出补偿、务工补助等,也可用于对在法定面积标准内节约使用土地的农户奖励。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开两次。

    (八)确权登记

    在宅基地确权登记时,对交清有偿使用费且符合村级规划的可以颁发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上标注“本使用权人自愿按照规定逐年交纳有偿使用费,超出部分集体需要时同意无条件退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拒不交纳有偿使用费的,有权暂缓出具不动产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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